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具有较好的技术工作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研究、推广、生产技术管理等实践经验,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生产项目,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必须有1年以上农村工作经历。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主持完成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有关项目(课题)的研究;

(2)主持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研究、设计、转化、推广及生产管理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主持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4)主持制(修)订农业农村重大政策、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等)、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得到广泛认可。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9项业绩成果条件中的3项,且必须具备1-2项中的1项: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以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10,二等奖排名前5)。

3.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合计5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省级及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主持制(修)订省(部)级农业农村重大政策2项或地(厅)级3项,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或主持制定省部级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技术生产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3 项,在本领域广泛认可,或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6.主持完成制(修)订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省(部)级2项,或地(厅)级3项。

7.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重要海水养殖高质量发展等工作中,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取得特别重大成效或成果,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认可或奖励。

8.在主持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解决了复杂或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取得显著成效,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9.主持研制的品种或开发的技术被列为省级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学术、技术专著,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或在本专业领域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领域研究性学术论文,累计3部(篇)及以上。

3.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论文2篇,并获得本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

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资格以来,经3名同行专家(正高级职称)推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前3名)。

2.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3.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前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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