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其中必须有1年以上农村工作经历。
2.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
4.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主持完成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1)指导省(部)级以上有关项目(课题)的开展实施;
(2)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推广,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主持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4)主持制(修)订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得到广泛认可;
(5)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
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期间,具备下列9项业绩成果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地(厅)级3项,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除项目主持人外,项目参与人员排名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地(厅)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验收。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 5,三等奖排名前3);或获地(厅)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 3,二等奖排名第1)。
3.主持推广的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的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经主管部门证明。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合计5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省级及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取得重大实用价值。
5.主持制定市县级以上相关产业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5项,经市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或主持制定省级及以上相关产业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2项,经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6.主持完成制(修)订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省(部)级2项,或地(厅)级3项,须颁布实施。
7.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受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8.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9.主持研制的品种或开发的技术被列为省级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
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学术、技术专著1部以上,并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2篇。
3.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领域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研究性学术论文3篇。
4.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 2篇以上,并获得本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
5.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行业形势分析报告等相关技术研究报告3篇,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资格以来,经3名同行专家(正高级职称)推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
2.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一等奖排名前3)。